證監發〔201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發布以來,各省級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工作安排,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積極督導各地開展工作,清理整頓工作穩步推進并取得明顯成效。但是,目前部分公司以電子商務名義,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開展清理整頓工作,切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要求,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從事電子商務的公司進行集中檢查,對直接或以會員、代理等方式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應責令停止交易、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繼續從事違法違規交易的,要依法依規堅決予以取締或關閉。
二、各省級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頓以電子商務名義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參與者資金安全和經濟社會穩定性;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將對有關電子商務公司的檢查、整改和處置情況書面報告部際聯席會議。
三、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嚴格控制新設名稱中不帶“交易所”字樣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將本轄區每季度新設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名單于下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匯總報告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完善政策規定,加強監督管理,密切協調配合,督促和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做好清理整頓工作,禁止以電子商務名義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
(一)積極貫徹落實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有關規定,推動其有序轉型、規范發展。(商務部負責)
(二)對已查處的違規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互聯網站進行處置,加強對標準化合約交易軟件及服務供應商的開發、生產、銷售活動的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三)嚴格執行國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規定的設立審批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以電子商務名義違規開展準化合約交易活動。(工商總局負責)
(四)及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清理整頓情況進展,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停止對違規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公司提供開戶、托管、資金劃轉、信貸等金融服務。(銀監會負責)
(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做好日常工作,貫徹部際聯席會議各項工作部署,積極督促有關成員單位和省級人民政府落實本通知規定,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有序進行。(證監會負責)
2013年12月23日
2017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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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止以電子商務名義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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